系學會組織章程
國立台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97年9月25日系學會議制訂
民國100年1月03日系大會投票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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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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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會訂名為「國立臺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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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聯絡師生、會員之間情誼。 二、增進系譽。 三、反應會員意見,保障並增進會員權益。 四、培養互助合作,負責自治之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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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會為唯代表本系全體在校學生之自治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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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凡本校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之在校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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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會會員在轉學、休學及退學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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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校人文學院一樓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系學會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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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會員之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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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會員之權利為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質詢權及知曉本會運作之權利。 (二)選舉、罷免本會各幹部。 (三)議決、修改本組織章程。 (四)優先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其他未違反本會章程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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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會員之義務為 (一)遵守並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維護本會之榮譽。 (四)協助本會會務之執行,履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案。 (五)需按規定繳納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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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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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一、 議決執行會提出之建議案。 二、 複決會員代表會之決議案 三、 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四、 會員意見之反應與處理。 五、 其他與本會相關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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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會長召開臨時會 議: 一、 全體會員五分之二以上連署。 二、 會員代表會決議召開。 三、 會長視情況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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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會長及會員代表會依本會章程之規定代行其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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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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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會設有正、副會長各一人及總務組、文書組、活動組、宣傳組、媒體組五位組長,活動組幹部包含企劃、場器、體育,宣傳組幹部包含美宣、公關,媒體組幹部包含攝影、拍照和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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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當選人於當選該年期末會員大會就任,連選不得連任。副會長及各股股長皆由會長提名,經會員代表會同意後聘任之。 會長、副會長和議員依本會「系學會正副會長、議員選舉辦法」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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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二、召開系大會,擔任幹部會議之主席。 三、執行會員代表會之決議案,並接受會員代表會之質詢。 四、對會員代表會有提案權。 五、提名副會長及本會幹部。 六、聘任副會長及本會幹部。 七、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並知會會員代表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內向會員代表會提出工作計劃及經費預 算案。但於下一學期預算審核會前進行之活動,其工作計劃及經費案應於前一學期提出。 八、應於決算會五日前向會員代表會提出決算案。 九、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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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會長對於會員代表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得於該決議案通過一週內,移請會員代表會覆議。如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議,會長得以下列方式擇一行之: 一、接受該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大會覆議之。 唯若會員大會決議維持原議,會長即應接受該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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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若會長、副會長皆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會員代表會主席代行會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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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唯若會長出缺之日距下屆會長選舉之日超過三個月,則應進行會長之補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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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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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總務之職權如下: 一、負責經費預算、財務收支及資產管理。 二、於系大會報告收支明細表。 三、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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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文書之職權如下: 一、負責活動資料、文件、信件之收集、整理、建檔並負責活動會議之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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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活動組組員有:企劃、場器、體育,職權如下: 一、會務相關活動之籌畫與推展及籌辦本系參與之各項活動。 二、管理系學會相關器材,及活動器材之租借。 三、掌理本會之各項體育事務,系隊活動之統籌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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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宣傳組組員有,美宣、公關,職權如下: 一、宣傳各項活動。 二、設計製作各類活動之美工物品及道具。 三、活動之接待工作、書信往來、對外系、外校與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等事宜及經費往來之籌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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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媒體組組員有,攝影、拍照、資料,職權如下: 一、網頁、維護、更新,各項資訊之整理與發佈。 二、各項活動之攝影、拍照或錄音。 三、各項活動照片之整理及建檔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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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會員代表會同意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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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各組得視工作需要,置副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股長提請會長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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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系學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班代表及各班幹部出席該會相關會議,共同推展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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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會員代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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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本會置會員代表會為立法部門,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之組織章程和其他辦法。 二、監督會務運作及稽核財務。 三、有向會長質詢會務之權利,並得要求會長率相關組長到會備詢。 四、審核預算及決算案。 五、同意副會長及各組組長之任命。 六、監督新舊任會長交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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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會員代表會置會員代表八名,由各班於每年五月底前選舉二名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系學會指導老師為當然委員。會員代表如因故無法視事時,由該出缺班級再推選會員代表以補足該班會代人數,保障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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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會員代表會置主席一名,由會員代表互推產生,負責該會相關會議之召開、主持及聯絡。新任主席得視工作需要,置副主席一名,由會員代表互推產生,負責協助主席處理相關事務。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行主席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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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會員代表應於學期間舉行該會相關會議若干次。第一次會議應於當選該年六月舉行,以行使人事同意權及審核下一學期預算審核會前進行之活動預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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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會員代表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十五日內舉行預算審核會,會員代表出席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審核會得邀請前任相關組長列席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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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會員代表會應於每學期結束前舉行決算會。會員代表出席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決算會非經會員代表會審核通過,帳目部分不得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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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會員代表會於下列情形時應召開 臨時會議: 一、主席視實際需要。 二、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召開。 三、會長之咨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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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行政部門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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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評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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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本會置評議會,設委員七人,掌理本會章程之解釋及仲裁爭議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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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評議會委員由下列會員產生之: 一、 前一任會長。 二、 前屆系學會幹部互推三人。 三、 前屆會員代表會互推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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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評議會置主席一名,由委員互推產生,負責該會相關會議之召開、主持及聯絡,並受理會員所提之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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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凡提請評議會審議之議案,應得會員十五人以上之連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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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評議委員自新任會長就任之日起開始行使職權,任期一年,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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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評議委員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門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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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評議委員出缺時,依其產生方式重新產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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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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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費之繳納。 二、 各單位或個人團體之補助或捐贈。 三、 前年度之經費餘額。 四、 校內義賣/代購盈餘。 五、 利息孳息。 六、 前五項所得之利息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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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本會會費應收金額由該學年度之會長依總預算審定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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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年度決算之餘額應全額列入移交,若有人為不當因素致使本會遭受財物損失,會員代表會得要求失職人員負責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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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章程之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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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下列和本章程相關細則,於本章程修訂時需一併檢閱、更新: (一)系學會正副會長、議員選舉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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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凡章程之修訂處必附記於本章程之後,格式依序為: (一)修訂項次條目及修訂時間。 (二)條列刪除(或新增)內容及其原因。 (三)公佈日及施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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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行之: 一、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四 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決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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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本章程之執行應另訂施行細則,向課外活動組報備後公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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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自公佈日施行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