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動學系】學生實習與輔導實施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學生實習與輔導實施要點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97.10.15召開)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通過(99.03.04召開)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院課程會議通過(99.03.17召開)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課程會議修正通過(99.03.23召開)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課程會議修正通過(99.04.16召開)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課程會議修正通過(103.05.21召開)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課程會議修正通過(104.05.13召開)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修正通((107.03.21召開)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課程會議修正通過(107.05.29召開)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課程會議修正通過(107.06.07召開)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修正通過(108.03.06召開)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08.03.26召開)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2.04.26召開)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12.05.30召開)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2.09.20召開)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12.10.17召開)
一、為落實國立臺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學以致用」與整合所學之專業技術與實務,增進職場適應力與就業競爭力,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實習辦法」,訂定「國立臺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學生實習與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實習課程為「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校外實習」,係本系四學分必修課程,於三年級下學期暑假實施,實習時間至少八週,且實習時間一天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五天,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總計三百小時。若實習機構有不同規定,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但須遵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實習期間請假依照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亦須遵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惟修習本實習課程前需於二年級下學期起修畢三個學期之「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專業知能」必修課程,上課地點為本系專業教室,每學期二學分(含實作時數六十小時),共計六學分(實作時數一百八十小時)。
三、本要點之實習場域係指校外特約實習機構。校外特約實習機構須於政府登記核准,且具備良好制度且符合學生專長的國內外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單位、企業及法人機構,經本系系務會議審核通過、院務會議核備,實習機構於三年級下學期確認。
四、參與校外實習學生須於三年級下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填寫並繳交「校外實習申請表」,先行填選實習地點後,經由本系教師審查一至三年級上學期之學業成績、專業知能之總體表現,進行評選,經系主任核可後始可進行校外實習。另實習開始日前一個月繳交「實習計畫書」與「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未繳交者,不得進行校外實習;實習合約書於實習開始日前半個月完成簽訂及用印;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實習證明書」、「實習報告書」,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視同未實習。
五、實習合約書細項如下:
(一)合約書一式三份,一份存於實習機構,一份繳交學校,一份留存本系。
(二)合約內容應規範不同實習機構載明學生在該實習場域特有的學習內容,另須註明「實習場域內需有專業人員在場指導」。
(三)為維護本系學生於實習機構之作業安全,合約內容應具體呈現「學生不可以獨自承擔具有危險性質及負有責任的工作」。
(四)合約內容應條列「實習期間由實習機構為學生辦理意外保險」。
六、校外實習輔導教師應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其主要工作項目為校外實習之輔導、監督及執行,細項工作包括:
(一)擬訂個別實習計畫,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以下要項:
1、基本資料:實習學生姓名、實習機構名稱、實習期間、本系實習輔導教師、實習機構輔導教師。
2、學習內容:實習課程目標、實習課程內涵、各階段實習內容具體規劃及時程分配、機構提供實習課程指導與資源說明、教師輔導訪視實習課程進行之規劃、業界專家輔導實習課程規劃。
3、成效考核與回饋:實習成效考核指標或項目、實習成效與教學評核方式、實習課程後回饋規劃。
實習計畫書應於學生實習開始前一個月完成,經實習學生、本系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機構簽署同意後實行,並作為檢視實習成效之依據。
(二)辦理「實習行前說明會」:參與校外實習學生及本系實習輔導教師出席,由校外實習機構輔導教師向學生說明相關事宜。
(三)輔導及監督學生實習事宜:於實習期間,至學生實習場所訪視實習情形給予輔導,並填寫「實習輔導教師訪視紀錄表」。
(四)實習成效之檢核及成績之評定。
(五)參加校外特約實習機構相關座談會。
(六)辦理「實習成果報告」:參與校外實習學生及本系實習輔導教師出席,於實習課程結束後擇日進行討論及分享,作為下次執行之改進及參考。
七、實習期間學生應遵守實習機構之指導,本系實習輔導教師將不定時進行訪視、輔導及追蹤實習狀況,實習過程中,學生對實習有任何問題,可隨時向本系實習輔導教師或系辦公室詢問。
八、學生於實習期間適應不良、與實習機構發生實習糾紛或緊急事故,接獲通報時,由本系實習輔導教師先行處理;必要時,通知系辦公室協助,若需提送學生實習與輔導委員會研議,得視需要邀請實習機構代表、家長或其他有關人員共同討論;遭遇性別平等事件時,輔導學生向實習機構提出申訴,並通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協助處理。
九、本系與校外特約實習機構相互合作之事項:
(一)參與校外實習課程之實習機構,須於實習場所安排督導人員,其督導事項如下:
1、與本系協調校外實習課程相關事宜。
2、安排學生實習期間之工作、訓練及指導。
3、考核學生之實習成效,學生實習期滿兩週內,請實習機構填寫「實習機構成績評量表」送至本系審核。
(二)實習過程中,本系與實習機構應共同維護學生之安全,應保持與本系實習輔導教師與系辦公室聯絡。
十、實習成績考核由本系實習輔導教師會同校外特約實習機構輔導教師共同進行,評分項目包括:
(一)學生出勤與實習狀況。
(二)實習報告書。
(三)實習機構輔導教師及督導人員其他規定之事項。
(四)實習成績考核計算方式如下:
1、實習成績考核包含實習機構輔導人員50%、本系實習輔導教師50%,若實習為分階段完成者,每階段均須有實習成績考核;最終之實習課程學分成績採平均數。
2、實習機構輔導人員評分標準包含出勤狀況10%、專業知識及技能10%、工作態度10%、人際關係10%、學習態度10%。
3、本系實習輔導教師評分標準包含實習報告書20%、出勤狀況10%、專業知識及技能5%、工作態度5%、人際關係5%、學習態度5%。
4、學生應於實習結束後,撰寫以A4規格之五千字以上實習報告書,內容包括:實習機構及單位介紹、實習內容、實習心得與成果、疑難問題、建議事項與校外實習工作日誌等部份,以個人為單位裝訂成冊。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由本系實習輔導教師評分後送系主任核閱。
十一、「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校外實習」為本系四學分必修課程,學生於實習期間內,如有違反下列情事,實習時數將不予採認,並視同放棄該學分:
(一)違反實習機構規定、中途離職或怠忽職責者。
(二)學生填報實習相關表單文件若有不實或任意更換實習機構,經查證屬實者。
(三)請假超過三分之一時數導致無法完成實習者。若實習期間內請假未超過三分之一時數,可於成績繳交前補足時數,經本系實習輔導教師核可後,方可獲得該學分。
如發生以上情事,請立即告知本系實習輔導教師及系辦公室;若發生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校譽,或發生違法事件,則報請學校依校規予以處分,並立即終止該次實習,實習學分不予採認。
十二、實習期間由實習機構為學生辦理意外保險。其它一切費用(含膳食、交通、住宿、雜項等),除實習機構另有提供外,其餘均由學生自行負擔。
十三、本要點未盡之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本校學生事務處備查,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