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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動學系】教師升等審查標準-108.03.16

國立臺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教師升等申請標準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97.01.28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1.03.09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8.03.06)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會議修正(108.03.12)

第一點  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審理所屬教師升等事宜,依「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審查標準。

第二點  本系教師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以下簡稱研究成果)升等者,應符合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著作之件數,應由送審教師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

第三點  本系教師申請以專門著作送審升等,除應符合「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標準,始得提出申請升等:

(一)代表著作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講師升助理教授學術期刊或專書(或專書文章)二篇以上,五件以下。

(三)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學術期刊或專書(或專書文章)二篇以上,五件以下。

(四)副教授升教授學術期刊或專書(或專書文章)三篇以上,五件以下。

第四點  本系教師申請以教學實務送審升等者,除應符合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二條及國立臺東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升等申請要點規定外,尚須符合人文學院教學實務升等申請條件與指標評量表規定。

第五點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相關章則規定辦理。

第六點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教評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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