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動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113.03.05(113.03.05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臺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96.08.15召開)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4.01.15召開)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9.05.06召開)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09.06.02召開)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2.12.27召開)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13.03.05召開)
一、依據「國立臺東大學組織規程」第十八條及「國立臺東大學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之規定,訂定「國立臺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或因故出缺一個月內,應召開系務會議,依本要點選舉新任系主任。
三、本系系主任應由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凡符合系主任資格之專任教師,得列為系主任候選人。
四、本系專任教師均具有選舉投票資格。
五、本系系主任之遴選方式如下:
(一)系主任選舉之系務會議,必須全系三分之二以上之專任教師出席,始可進行系主任改選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選舉人至多圈選一名,得票數最高者,報請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任之。
(二)若得票數最高者有二人以上同票時,就得票數最高者再進行一次投票,以得票數最高者,報請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任之;若再次投票得票數最高者仍有二人以上同票時,均提報學院院長,請學院院長圈選一人簽請校長聘任之。
六、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得續任一次。
七、系主任於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四個月,有意願續任時,應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專任教師互選一人為主席,主持該會議。討論系主任續任案時,現任系主任應迴避,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經全系三分之二以上專任教師出席,過半數同意,報請學院院長簽請校長續任之;未獲通過者,依本要點選舉新任系主任。
八、系主任任期中,如有不適任事由,經全體專任教師人數之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罷免。罷免案成立後,必須於兩週內由連署人中推舉會議召集人,召開臨時系務會議討論並表決之。
九、罷免程序:
(一)罷免系主任之系務會議,必須全系二分之一以上之專任教師出席,始可進行系主任罷免案。
(二)罷免投票以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同意票達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始通過罷免案,陳報校長核定後免兼之,並依本要點改選系主任。
(三)罷免投票,同意票未達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則不通過罷免案,半年內不得再提罷免案。
十、系主任應迴避續任同意案或罷免案之討論及表決事宜。
十一、系主任於任期未屆滿前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未及選出新任系主任時,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請具副教授以上資格教師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原則,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依規定辦理遴選事宜。
十二、本要點未盡之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經院務會議審議核備,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