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動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108.03.16
國立臺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6.08.1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108.03.06)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會議修正(108.03.12)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成立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薪級、借調、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教師評鑑、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義務之處理及其他法令或本校章則應行審議事項。
二、本會設置委員七人及候補委員兩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餘為推選委員。本系教授優先推選為委員且教授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如教授(含當然委員)人數未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時,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教授補足,且以具有相關學術專長者為原則;其餘不足之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就本系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推選之。
三、本會委員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產生,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由次高票者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二次,期初及期末各召開一次。如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如有其它需要時應由召集人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因職務關係擔任當然委員者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單位內具同級教師資格代理,其代理人於審議時仍應符合低階不得高審規定。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決議時須有出席委員半數同意始有效。審議案件屬專任教師新聘、升等、涉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兼任教師解聘、懲處、其他重大事項,決議時,除升等案不投票表決外,其餘均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且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
六、評審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有利害關係者或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時,委員應自行迴避。
七、審議專任教師新聘案或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委員就個案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八、審議確定未通過案件或不利於當事人之決議,除新聘教師案外,應於決議後十日內,以本校校函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實質理由及救濟管道。
九、對於專任教授新聘案、升等教授案、解聘、停聘、不續聘、懲處、其他重大事項,系教評會因故無法達到最低開會人數以致不能召開會議時,該教評會委員差額人數應由上一級教評會主席指派教授補足。
十、系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