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動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114.10.28(114.10.28 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臺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96.08.15召開)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8.03.06召開)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108.03.12召開)
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4.09.17召開)
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114.10.28召開)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規定,設置「國立臺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薪級、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借調、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教師評鑑、違反教師法第三十二條義務之處理及依其他法令或本校章則應行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七人及候補委員二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餘為推選委員。本系教授優先推選為委員且教授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如教授(含當然委員)人數未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時,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教授補足,且以具有相關學術專長者為原則;其餘不足之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就本系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推選之。
四、教師於擔任委員任期中,有借調、留職停薪、休假研究或其他等事由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經懲處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者,自動喪失擔任委員資格。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產生,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若委員因故喪失委員資格時,應依序由候補委員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二次,期初及期末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召集人兼主席,如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因職務關係擔任當然委員者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單位內具同級教師資格代理,其代理人於審議時仍應符合低階不得高審規定。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七、本委員會審議案件屬專任教師新聘、升等、兼任教師解聘、懲處、延長服務、其他重大事項,須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除升等案不投票表決外,其餘均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且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審議案件屬專任教師涉及教師法第四章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規定情事之一者,其出席及決議人數,悉依其規定辦理。其他議案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評審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九、本委員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有利害關係者或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時,委員應自行迴避。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敘明原因及事實申請迴避,由本委員會決議之,或由本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審議有偏頗之虞者。
出席委員依前二項規定迴避或因低階不得高審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迴避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對於專任教授新聘案、升等教授案、解聘、停聘、不續聘、懲處、其他重大事項,本委員會因故無法達到最低開會人數以致不能召開會議時,本委員會委員差額人數應由院教評會主席指派教授補足。
十、審議專任教師新聘案或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委員就個案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十一、審議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本委員會對於審議事項認定有疑義時,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二、審議確定未通過案件或不利於當事人之決議,除新聘教師案外,應於決議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實質理由及救濟管道。教師對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利益者,得依「國立臺東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起申訴或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
十三、本要點未盡之事宜,悉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